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TEV-114-店補-208-20250328-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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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中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 欠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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