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TEV-114-店補-22-20250115-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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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2號 原 告 卡博斯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鈞 訴訟代理人 廖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子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55元,應 徵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