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TEV-114-店補-25-20250207-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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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5號 原 告 鴻運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馮子宣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忠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6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