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TEV-114-店補-27-2025012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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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7號 原 告 黃子涵 被 告 高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息計算起始 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 年11月21日之利息(參附表),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22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