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TEV-114-店補-35-20250312-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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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35號 原 告 鄭素蘭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素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列聲明為新臺 幣(下同)450,9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