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TEV-114-店補-40-20250207-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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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40號 原 告 古子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欣如(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市○○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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