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TEV-114-店補-43-2025012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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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43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英文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