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TEV-114-店補-45-20250211-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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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45號 原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可語 訴訟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凱葳律師(民國114年1月15日終止委任)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慧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