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TEV-114-店補-46-20250306-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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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46號 原 告 貝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莉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