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TEV-114-店補-50-20250206-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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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羅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麗玉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0,74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 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9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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