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TEV-114-店補-51-20250217-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51號 原 告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訴訟代理人 吳森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嘉祥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