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TEV-114-店補-62-20250305-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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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984元( 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6號房(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318,984元 依建物登記謄本資料,系爭房屋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地上樓層數5層、建物屋齡42年11月(自民國71年2月19日完工日至114年1月3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7坪即23.14平方公尺,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系爭房屋之建物現值為318,984元。 合計 318,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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