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旅遊費用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TEV-114-店補-72-20250210-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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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2號 原 告 李芷彤 杜苡瑄 周月卿 高如萍 崔芳榕 張喻甯 張漪霞 楊欣樺 葉麗華 譚令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葟諺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1,5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