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TEV-114-店補-77-20250227-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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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7號 原 告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宇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Bioul Nicolas Victor J.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43,9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