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TEV-114-店補-79-2025022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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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麗枝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7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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