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TEV-114-店補-80-20250212-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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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0號 原 告 董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子翔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357,688元 (計算式:如附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同法第4 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