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TEV-114-店補-86-20250305-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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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6號 原 告 旺德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權 訴訟代理人 林盛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皓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