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TEV-114-店補-87-2025022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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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7號 原 告 蔡蕙如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駿榮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16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