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TEV-114-店補-9-20250211-2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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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欣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