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TEV-114-店補-90-20250305-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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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0號 原 告 馮炳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本件原告所指稱被告所涉之詐欺行為,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該 起訴書所載被告涉犯之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罪,非屬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 判費規定之適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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