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TEV-114-店補-99-2025022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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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君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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