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YEV-111-營簡-637-20241107-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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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林子鈺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麗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7,9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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