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YEV-111-營簡-638-20241004-3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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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陳奕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麗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3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