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YEV-111-營簡-7-20250107-3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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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瑋杰 洪敏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清民 陳方美櫻 陳元龍 陳尹千 陳愛純 陳周阿芒 陳俊中 陳柳芸 陳玉琴 陳玉華 陳俊羽 陳保文 陳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4月29日111年度營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柳 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111年度營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 附表二編號3所載「陳方美櫻(含自陳玉琳繼承之30分之1)」應 更正為「陳方美櫻」、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6所載之應繼分比例均 應更正為「1/24」、附表三編號3至編號6所載之訴訟費用負擔之 比例均應更正為「1/2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從而,聲請 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