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YEV-112-營簡-625-20250108-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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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25號 原 告 張嘉玫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複 代理人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張清榮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定。查原告於民國113 年12月11日具狀變更及追加之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臺南市鹽水地政 事務所113年8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面積66平方公尺 之房屋、編號B所示面積0.64平方公尺之化糞池、編號C所示面積 3.82平方公尺之管線拆除(上開面積合計70.46平方公尺),並 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0,847元,及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返還第1項所示土地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17元。而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12年 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5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在卷可參(營司簡調字卷第27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1 7,070元(計算式:70.46×4,500=317,070元);加計原告合併請 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30,847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47,917元(計算式:317,070元+30,847元=347,91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30元,尚應補繳 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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