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YEV-112-營訴-3-20241004-1
字號
營訴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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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訴字第3號 原 告 王家惠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被 告 周志榮 訴訟代理人 沈素禎 被 告 陳鵬全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廉鈞律師 蘇敬宇律師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臺南市麻豆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楊政舉 訴訟代理人 王媗繪 林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原告所有土地之性質、排水溝興建過程及被告周志榮 、陳鵬全建物登記資料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臺南市麻豆區文正段364-1、364-2、364 -3、364-4、364-5、364-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並提出上開土地均為原告所主張之「建地」之證據到院。 三、被告周志榮、陳鵬全應於7日內陳報其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