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YEV-112-營訴-3-20250205-3
字號
營訴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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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家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麻豆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依上訴標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 定為新臺幣887,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