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YEV-113-營他調小-1-20241011-1
字號
營他調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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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他調小字第1號 原 告 吳月伶 被 告 鄭伊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 3年9月9日通知原告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113年9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59、63至68頁),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