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YEV-113-營再小-1-20241122-2
字號
營再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再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謝秉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孟儒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10月14日113年度營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