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YEV-113-營司簡調-728-20241119-1
字號
營司簡調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林茂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惠間請求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728號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隆前將與聲請人等18人共有 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出賣予相對人,並以存證信函通知聲請人等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聲請人於收受前開通知後業向第三人林○隆表明願承買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房屋(下簡稱系爭建物),第三人林○隆嗣另與聲請人及相對人書立「新增行使優先承買權人為買方協議書」,且協議書第2條已約定「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承買價格為新台幣100,000元整,按其坐落地號之所有權人依其持分優先承買...」等,為此聲請調解,調解事項如下:㈠確認相對人就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㈡確認聲請人就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之調解事項與事實及理由等情形,核 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就系爭建物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及確認聲請人就系爭建物之優先承買權存在之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與調解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不同,本件依法律關係性質,既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之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核屬不能調解者,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