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YEV-113-營司調-105-20241114-1
字號
營司調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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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王永添 王美秀 王陳好 黃純滿 黃鴻博 黃谷都 黃西都 王清山 王麗芬 王秀娥 王鍵鈞 兼上 11人 代 理 人 王美雪 上 12人 共同代理人 郭奇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連之繼承人、江進發之繼承人、江滾之繼 承人、江能章之繼承人、江水郡之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眞(已歿)曾於民國53年7月10日就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台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與相對人江連、江進發、江滾、江能章、江水郡成立買賣契約,然迄今仍未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聲請人等為王眞之繼承人,乃聲請人相對人江連、江進發、江滾、江能章、甲○○○○○○等系爭土地無條件過戶予聲請人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列明相對人江連、江進發 、江滾、江能章、甲○○○○○○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等資料,顯未合於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同年8月15日、同年9月5日通知聲請人應分別於文到15日、15日、10日內補正相對人江連、江進發、江滾、江能章、甲○○○○○○之完整姓名、住址與其年籍等資料。前開通知並已分別於同年7月23日、同年8月19日、同年9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期間聲請人固曾具狀稱因繼承人數眾多,而戶政業務繁忙,故仍未準時交付聲請人申請之謄本等件云云,然截至113年11月7日止,本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命補正事項,有本院收狀紀錄在卷可佐,已致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江連、江進發、江滾、江能章、甲○○○○○○為何人,並就相對人江連、江進發、江滾、江能章、甲○○○○○○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