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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8
案號
SYEV-113-營小調-645-20241118-1
字號
營小調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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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調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岱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1.原告主張被告積欠84723元係如何計算得出?應依合約內容指明係何時至何時之何費用及其計算明細,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據。2.對被告聲明異議狀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