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6-20
案號
SYEV-113-營小-243-20240620-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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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43號 原 告 李玉蘭 被 告 吳寶元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 年附民字第1098號) 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113 年度營小字第243 號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0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80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