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汽車使用人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YEV-113-營小-450-20241107-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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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450號 原 告 林肇偉 被 告 高鍾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釐清汽車使用人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