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汽車使用人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YEV-113-營小-450-20241107-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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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450號 原 告 林肇偉 被 告 高鍾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釐清汽車使用人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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