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YEV-113-營小-466-20241223-2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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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黃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營京都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