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YEV-113-營小-498-20241030-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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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49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馬明豪 被 告 趙星兒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49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30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28元,及其中新臺幣52,950元自民國 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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