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YEV-113-營小-537-20241219-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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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蘇玉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5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 3 年12月19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59元,及其中新臺幣30,055元自 民國11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