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YEV-113-營小-546-20241114-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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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46號 原 告 李世飛 被 告 毛俊傑 李鼎聖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毀損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9號)移送前 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6分在 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917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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