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YEV-113-營小-556-20241204-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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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應楷勳 洪銘遠 被 告 沈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5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65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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