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YEV-113-營小-617-20250123-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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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 告 阮氏清嫻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1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1 月23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34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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