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YEV-113-營小-621-20241203-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621號 原 告 查羽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先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已經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進行 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另原告並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 審金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所列之被害人,原告主張有遭被告不 法侵害財產權乙節仍應由原告舉證證明,是原告應提出有受詐騙 集團詐騙而由原告何帳戶匯款至被告帳戶之相關證據到院,茲依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