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YEV-113-營小-652-20241225-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6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宗翰 被 告 許惠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惠雯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應檢附繕本一份:1.提出影印清晰之申請書正反面影本(勿縮印)及信用卡契約條款。2.提出爭議款15,594元之交易明細內容及上開交易係由被告持卡消費之簽帳單等證據,並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