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YEV-113-營小-660-20241225-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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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660號 原 告 李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仁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 合程式要件,應予補正: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鐘仁豪最新戶籍謄本資料,並證明被告住所確在「 臺南市○○區○○路000號」(本院前查詢戶政資料,並無該址資料),原告如未補正被告鍾仁豪戶籍資料無法確認該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所地址,起訴應予補正。 三、提出準備書狀以附表以借款日期、金額整理原告借款與被告 之明細,並應檢附各筆交付借款予被告收受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