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YEV-113-營小-676-20241226-1
字號
營小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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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76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 告 楊子丘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676號(113年度營小調字第62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40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