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YEV-113-營簡聲-5-20241212-1

字號

營簡聲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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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李忠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9年度營簡字第456號請求代位分割 共有物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 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營簡字第456號請求代位分割共 有物事件(下稱前案訴訟)被代位人即相對人之債權人,已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在案。惟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前案訴訟中已代位相對人請求分割遺產經判決確定,然前案訴訟後並無人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致相對人所繼承之遺產仍為其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因而有持前案訴訟判決代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必要,聲請准許閱覽及抄錄本院109年度營簡字第456號事件(聲請人民事聲請狀誤載為109年度營簡字第123276號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日南院揚113司執妥字第123276號執行命令為證,聲請人既已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其並已釋明與本院109年度營簡字第456號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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