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YEV-113-營簡補-4-20241226-1
字號
營簡補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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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子軒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 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 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因能通行鄰地土地所增加之價額,查報金額應提出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或估價師之正式鑑價資料為憑)。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原主張通行鄰地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並列93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為被告,惟於113年11月6日補正狀又陳述935地號土地寬度不足4米,並主張變更路徑欲通行同段943地號,則原告欲請求通行之路線究為何?如有變更或追加被告,應提出明確之起訴狀,載明被告姓名、住所,並補正事實理由到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原告起訴內容予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