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YEV-113-營簡調-84-20241202-1

字號

營簡調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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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24 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19建號建物、臺 南市西港區檨子林508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莊石獅(曾煌興之外祖父)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告對被繼承人莊石獅遺 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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