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YEV-113-營簡調-88-20241230-1
字號
營簡調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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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寬茂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 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 卷並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臺 南市○里區○○段000○000地號及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門牌台南市○里區○○里0鄰○○○00號房屋稅籍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丁奢、黃清旭、黃聰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 、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12月16日止對被告黃寬茂之債權 總金額若干(含利息債權,應提出計算明細)?並敘明原告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98,110元係依何資料認定,並提出計算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