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YEV-113-營簡-168-20241227-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吳忠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34 4元【計算式:(28.12平方公尺+29.12平方公尺)×6,000元+6,9 04元=350,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