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YEV-113-營簡-17-20250314-3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鎮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啓清 鄭啓發 鄭啓宏 鄭啓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2月20日113年度營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業經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17號裁定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88元確定,是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408,88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